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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0:51:21 GMT -5
当多家公司被责令对一名工人因职业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且可以单独承担责任时,这种赔偿必须是共同的,因此,每家公司都必须根据工人提供服务的时间进行支付。他们。这是最高法院社会法庭在解决针对加利西亚高等法院 (TSJ) 裁决的上诉的裁决中所估计的。 根据裁决中的故事,一名因职业病而被认定永久完全丧失其通常职业能力的工人起诉了他所提供服务的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维戈第四社会法院 日的裁决(第 48/2015 号命令)部分支持了该主张。法院判处几家被告公司支付一定金额,并宣告其他公司无罪,并宣布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考虑到演员为每家公司提供服务的时间。 这名工人和一家被定罪的公司都针对判决向加利西亚 TSJ 提出上诉。在其裁决(上诉 1349/2018)中,它维持了公司的上诉,最终被宣告无罪,并部分维持了演员的上诉。 TSJ 的裁决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 52,000 欧 手机号码列表 元的赔偿金额足以支付赔偿金,并宣布责任应是连带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无法确定责任归属的程度,与原告相对应。”对他们每个人来说,不影响这些雇主可以根据《民法典》第 1145 条要求承担其责任百分比。” 加利西亚 TSJ(照片:档案) 这样,TSJ的裁决部分撤销了劳动法院的裁决,将赔偿金额定为52,000欧元,下级法院裁决中提到的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但该公司除外被无罪释放。 一家被定罪的公司对 TSJ 的裁决提起上诉,并援引加利西亚 TSJ 社会委员会 日的裁决(上诉 2627/2007)作为对比。在该裁决中,演员被认定为因职业病而具有绝对永久残疾,并且演员还起诉了其提供服务的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在本案中,法院理解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它还谴责违反了《民法典》 (CC) 第 1137 条及以下条款,其中提到了连带义务。 高等法院社会庭在其裁决中认为,正确的原则是对比判决的原则。最高法院指出,“当无法单独确定造成损害的每家公司的责任时,必须宣布团结一致。但是,当工人连续在造成损害的公司提供服务时,可以根据工人连续提供服务对每个公司的时间来区分每个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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